北京西城,一男子与情人外出旅游时因突发疾病身亡
更新时间:2024-07-19 13:20:49
北京西城,一男子与情人外出旅游时因突发疾病身亡。男子在医院抢救和在殡仪馆火化期间,情人均以妻子的名义为男子签名确认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可事后男子的家属却将情人告上法庭,并以造成其一家人的精神损害为由,索赔100万元精神损失费。(来源:任丘司法、北京西城区法院)
男子徐某与妻子于某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睦,但两人为了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庭,都没有提出离婚。即便儿子出国留学后,两人仍然没有离婚。
但儿子出国留学后,徐某却没有了顾忌,像放飞的风筝一样,经常在外面与朋友吃饭喝酒,并在认识女子段某后,与其发展成为了情人关系并同居生活。
两人同居生活期间,因兴趣爱好相同,两人经常结伴出去旅游。可谁曾想,徐某却在与段某外出旅游期间,因突发身体疾病而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一开始时,段某想过通过朋友联系徐某的家人,但其知道徐某与家人的关系不好,且加上自己的身份,也不合适。最终段某决定一个人出钱处理此事。
可徐某的情况比段某想象中要严重多了,进入ICU抢救不久后就被医生下了病危通知书,并要求家属尽快签抢救方案的同意书、缴纳相应的费用。
这时段某也犹豫过到底要不要通知徐某的家人,但其认为现在通知也来不及了,医生要求马上确认。最终段某还是选择独自处理,并以妻子的名义在抢救方案以及病危通知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但是,即便已经是第一时间得到抢救,徐某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后段某又以妻子的名义,在当地为徐某办理了火化手续并将骨灰带回当地。
回到当地后,徐某的“失踪”家人也不知道,毕竟他以前也很久没回家了。但段某想着徐某的家人迟早也会找人,权衡利弊过后,段某还是决定通知徐某的家属,并将徐某的部分遗物交回给其家属。
可段某没想到的是,通知家属后却被要求其先为徐某找好墓地并要确认好位置后,再通知他们来协商处理,并强调称一定要等徐某儿子回国后才能下葬。
可儿子回国后却不着急下葬,并质问段某有什么资格处理父亲的遗体。段某无言以对!紧接着,儿子又以段某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段某为此承担责任,赔偿徐某近亲属的精神损失费。
之后段某再也不想理这件事了,但儿子及其家人并不想为此作罢,并将段某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
可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段某还是不想与家属有任何接触,并在没有任何解释的情况下,拒绝出庭应诉。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简而言之,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不会因被告拒不出庭应诉而放弃审理,被告反而会因不出庭而被视为放弃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这对被告很不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近亲属对于已故亲人具有包括但不限于死亡消息知悉权、最后见面权、丧葬事项决定权、祭奠仪式活动参与权等合法权益。
因此,段某在徐某病危、去世、火化期间,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徐某的近亲属,就是属于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段某的过错行为排除了徐某近亲属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故其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而言,段某的侵权行为已经侵害了近亲属对徐某人生重大事项的知情权以及参与和决定的机会,严重损害了其人伦亲情,且造成近亲属严重精神损害,依法应当赔偿近亲属的精神损失费。
虽然对于精神损失费法律并没有明确具体赔偿金额,但是,上述《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段某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侵害造成的后果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故酌情判决其赔偿近家属精神损失费共计20万元,同时驳回近家属的其他所有诉请。
来源:任丘司法 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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