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游玩受伤(旅游途中受伤赔偿)

更新时间:2023-05-14 07: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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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各个景区均迎来客流高峰。东北地区有一些冰雪旅游项目,非常吸引游客。但冰雪项目具有一定危险,有些游客不慎在游玩时受伤,向景区经营者提出索赔要求。这种索赔能够得到支持吗?


2021年12月19日,小张到某滑雪场滑雪时摔倒,当日到长春骨伤医院就诊,并于2021年12月19日至27日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共花费门诊费286元,住院费37872元,保险公司赔付23701元。小张申请鉴定,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以150天为宜;误工期为270天,营养期为150天。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有侵权事实,原告受伤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等。小张主张在滑雪场受伤,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当日雪道不平,亦无法证明其损伤与滑雪场管理责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做出(2022)吉0105民初2512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游客向景区经营者主张赔偿责任,就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