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旅游应该注意的那些事儿(到新马旅游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3-06-09 12:26:32
东北新闻网讯(记者 田理)十一国庆长假即将到来,很多人已开始盘算出行地点。老话讲,出门万事难,那么在游玩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近日,辽宁省消协发布四起旅游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旅行时保护好自身权益。
案例一:行程与合同不符该咋办?
张先生等13名消费者乘坐武汉某游船公司的游轮游览长江三峡。该公司重庆售票点在销售宣传时说:"在重庆-武汉段可安排游览丰都鬼城、张飞庙、白帝城、大小三峡、岳阳楼等七个旅游景点,船上住宿三等舱为6-8人间,配有空调和彩电。"然而,实际上游客住的是10人间,没有空调和彩电,仅有的两台电扇还是坏的,且安全、卫生条件很差。整个旅游过程只游览了丰都鬼城和小三峡,其余的景点均没有组织游客游览或观看,当得知最后一个景点(岳阳楼)也不能游览时,张先生等人认为游船公司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联名向当地有关部门投诉,经当地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要求该公司对其内部各项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整改,责成该公司向张先生等人赔礼道歉。根据双方协商,达成了如下补偿协议:游船公司免费安排张先生等人乘坐游船再次游览三峡,船费及返程火车票由游船公司承担。
【消费提示】旅游业经营者对其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的说明等都被视为与消费者所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应依照条款严格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果经营者的宣传涉嫌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照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提示消费者选择证照齐全、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管理规范、服务完善的旅行社,并签订旅游合同,明确约定旅游行程、交通食宿标准、旅游价格和违约责任等合同内容,在旅游途中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拍照),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
案例二:旅游时买到假货了该咋办?
消费者张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赴新加坡、马来西亚旅游的"新马五天豪华团",双方签订了一份《出境旅游合同》,并在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计划书内安排的新加坡某珠宝公司,以3176元新币(约合人民币1545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祖母绿戒指。回国后张先生委托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对其购买的戒指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载明,该戒指在评估基准日的国内零售价值约为人民币6100元。张先生在旅行社安排的新加坡某珠宝公司购买的祖母绿戒指远远高于国内同等商品价格,张先生认为权益受到侵害,起诉至法院。
【消费提示】因消费者张先生是与新加坡某珠宝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旅行社非合同相对方,且旅行社的导游并不能预见张先生面临的财产损害,故对张先生购买祖母绿的国内外差价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购物时,应对所购买商品的价值以及是否值得购买等做出理性的判断,并应预见到异地购物所带来的维权难风险。提醒消费者在旅游途中对贵重物品应理性审慎地购买。即使购买也应当去大型商场,保存相应的购物发票,并盖有该商场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
案例三:旅游团没有意外保险该咋办?
消费者武女士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旅行前旅行社的业务员告诉她,旅行社已经为她办理了保险,请她放心地参加旅游团。在行程中武女士不小心崴了脚,在治疗的过程中要求旅行社支付保险金,导游告诉她,旅行社办理的是责任保险,武女士受伤的原因是自己不小心,属于意外事故,不在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中。武女士到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医疗费。
【消费提示】《旅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向旅游者提示旅游意外保险,是旅行社的法定责任。本案中,旅行社未提示消费者投保旅游意外保险,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旅游时发生的伤害以意外事故为多,从游客人身伤害的纠纷中看,大部分伤害主要来源于意外,而非责任事故,提醒消费者外出旅游时尽量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案例四:贵重物品丢了该咋办?
郭先生报名参加"西安-澳门-香港-马来西亚-泰国"旅游,并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出境旅游合同。该旅行社在向游客提供的"注意事项"中,明确警示游客对"现金、首饰等重要物品一定要随身携带。"郭先生无视注意事项的提醒,将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放在行李箱中托运,至曼谷机场接行李箱时发现其行李箱被撬,箱内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丢失,遂要求旅行社赔偿,遭到拒绝。
【消费提示】旅行社是否对游客随身携带物品遗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于双方是否形成保管关系,旅行社是否已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本案中,郭先生并未与旅行社签订保管合同,未将现金首饰等交于旅行社保管;旅行社也向旅游者提醒了"注意事项",明确警示旅游者对"现金、首饰等重要物品一定要随身携带",因此旅行社对郭先生丢失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