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全域旅游示范市(全域旅游示范发展)
更新时间:2023-06-19 22:43:09
《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认定办法》于2017年7月正式印发。当前,国家层面已正式出台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标准,浙江文化和旅游业内部发展与外部环境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原《认定办法》已难以满足发展需求。
为加快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省,助推浙江省大花园建设,全力打造“诗画浙江”中国最佳旅游目的地,省文化和旅游厅近日出台《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认定和复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适用的对象是指将县(市、区)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公共服务,推进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品质,实施整体营销,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推广价值的地区。
创建认定和复核评估工作每年各组织一次,国家级示范区参照执行。
创建认定
省级示范区的认定,按照“创建-申报-推荐-认定-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
根据《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全域旅游示范省的认定条件为:70%的设区市成为全域旅游示范市。本次修订中,新增设置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市:各设区市辖区内70%以上的县(市、区)通过认定后,可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认定为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市。
创建
各创建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3号)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全面推动全域旅游的发展。
申报
列入《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单位名单》(含第一批和第二批)的县(市、区)在自检达标后,可直接提出认定申请。
未列入创建名单的县(市、区)需在开展创建满一年(以创建方案印发时间为准)自检达标后,方可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初审的材料包括:
- 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申请文件
-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申请报告书
- 自检评分表
- 创建工作汇报及相关佐证材料
推荐
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所在地的创建单位组织初审,并择优推荐上报。
初审工作主要程序为:现场检查、材料审核、评分与意见反馈。
认定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组按照资料审核和暗访明查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标认定,综合评估,出具意见。
暗访由专家组自行安排检查行程和线路,重点对创建单位的产业融合、产品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旅游环境等《评分细则》要求的内容进行检查。
明查和会议审核由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观察、提问交谈等方式,重点对创建单位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旅游规划等《评分细则》要求的内容进行检查。
对认定达标的单位,由专家组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书面认定意见。
公示
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对通过单位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等情况,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调查和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意见。
命名
通过公示的创建单位,由省人民政府认定命名为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
复核评估
复核评估的对象为经正式发文认定的省级示范区。复核评估的项目为《评分细则》中高质量发展项目和国家标准中的扣分项,扣分从总得分中扣除。
为实现“创建-认定-复核-再创建”的闭环管理,本次修订将复核评估办法与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省级初审相挂钩,设置A、B、C三档。其中排名位列前20%的单位为A档,排名落后且不具备示范性的3-5家单位为C档,其余为B档。
A档单位视同通过国家级示范区省级初审,按照排名顺序推荐;
B档单位通过省级示范区年度复核,并按照排名顺序候补推荐参评国家级示范区;
C档单位取消当年国家级示范区参评资格,省文化和旅游厅将进行约谈。
连续两年复核结果为C档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取消命名。
当年复核结果为A档或创成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区的,免于参加下一年度复核评估。
省级示范区的复核,按照“自评初审-集中审查-现场检查-发布结果”的程序进行。
监督管理
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将选取A档和C档的县(市、区)召开现场会,形成比学赶超、争先进位的发展氛围。
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对不达标或发生重大旅游违法案件、重大旅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损害游客权益事件、严重不文明旅游现象、严重破坏旅游生态环境行为和严重旅游负面舆论事件的省级示范区,省文化和旅游厅视问题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报请省人民政府取消命名处理,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