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旅游合同也可以解除(旅游 解除 合同)

更新时间:2023-11-17 05:21:59

如今,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将目光投向境外,希望感受异国他乡的全新体验。然而,旅行途中也许会出现一些不愉快的意外。如果不幸遭遇目的地国家的社会突发事件,旅游者可以解除与旅行社的合同吗?如果受到人身、财产伤害,责任由谁承担呢?

出行有危险能否取消合同

相信“开开心心出游去,平平安安回家来”是每一位旅游者的愿望。但如果遇到目的地国家正在发生自然灾害、罢工暴乱,未出行的难免提心吊胆,在旅行途中的心惊胆战也属人之常情。那么,因为担心出行安全欲取消计划或提前终止行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旅游者需要担责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合同中常常被用来免责的“不可抗力”,在法律中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实践中通常可分为三类,一是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台风等;二是政府行为,如政府干预、禁令、禁运等;三是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具体到个案,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看该因素是否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条件。不可抗力达到足以影响合同履行的程度,致使不能实现出游目的的,未出行的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同样,对于已经出行的旅游者,满足上述条件,也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旅游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旅游者可以立即终止行程,并要求旅行社协助其返回出发点或指定的合理地点。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旅游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可见,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旅游经营者,以减轻可能给旅游经营者造成的损失。就具体的责任承担问题来说,要综合考虑旅游者通知旅游经营者的时间、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失(如旅游经营者已经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等因素综合判断。

人身财产受损责任由谁担

如果在出境游过程中,不幸遭遇各种意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又该如何维权呢?

旅游法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旅游者因第三人直接的侵权行为,如殴打、抢劫、偷窃等,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应该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但如果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没有尽到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救助,也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突发意外别忘了留证据

法官建议,准备境外游的旅游者应时刻关注中国领事服务网及中国驻外使馆发布的安全警示,规划好旅游目的地和行程。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旅游者一定要审查该旅行社是否具有经营境外游的资质,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支付费用前,先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关于合同解除、损失分担、责任免除的条款。

在境外旅游时,一旦发生意外,要冷静处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拍照、录像等形式保留基础证据,造成身体损伤的及时就医,并保留病历、医疗费等相关单据,以便进一步索赔。

此外,旅游者应牢记当地报警电话、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中心和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联系方式,遇突发事件应积极、及时寻求帮助和保护。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日报

流程编辑:付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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