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发票怎么开(有关旅游发票,你知道多少?)
更新时间:2023-11-18 22:51:32
现在很多企业都会组织员工旅游,对于旅游中的一些费用也会进行报销,那么旅游是否属于员工的工资所得?员工旅游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呢?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
一、旅游是否属于员工的工资所得?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的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纳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无论是《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在会计政策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所列举的福利均不包含旅游费。
同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在冀国税函[2013]161号印发的《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中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十二、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因此,在河北省的企业应该注意了,企业发生的员工旅游费用是不能计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三、企业收到的旅游服务的增值税专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项目包括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该条款并未包含旅游服务。
文件同时规定,旅游服务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应从以下方面把握:如果这项旅游服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支付的旅游费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如果支付的旅游费用于生产经营,比如公务考察时,由旅游公司统一安排交通和住宿,支付给旅游公司的支出属于生产经营的,这部分费用支出的进项税额时可以抵扣的。即旅游服务支出用于生产经营作为进项税额才能抵扣,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则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