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文书存在哪些问题(旅游行政执法文书)
更新时间:2024-01-18 14:05:07
一、行政执法文书存在哪些问题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违法: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没有意义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撤销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违法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予撤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采取补救措施。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无效:
(一)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法定依据作出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未加盖本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印章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不具有可执行内容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无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执法文书是什么
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接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在进行国家或者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件。
行政执法文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行政执法文书是一种法律文件,即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2、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所适用的文件;
3、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
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具备下述条件:
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2、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
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
4、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执法文书的作用是
行政执法文书的作用:
一是行政执法文书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工具。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所授予的行政执法权时,是通过行政执法文书表明管理者执行法律的意思的;
二是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诉讼的有利证据。一方面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证据,另一方面也是行政机关进行答辩的有利证据。
行政执法程序文书,是指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接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在进行国家或者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件。
行政执法文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行政执法文书是一种法律文件,即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二是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所适用的文件;
三是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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