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员工旅游(公司组织旅游的好处)
更新时间:2024-03-11 23:39:01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在北京一家私企担任会计。截至2023年12月,我已经工作满10年。按照规定,此后我每年可以享受10天年休假。我向公司提出了休假申请。
然而,公司直接拒绝了我的申请。他们认为,2023年初我被评为优秀员工后,已经享受了一次14天的公费旅游奖励,并且这次奖励的旅游天数长于我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我没有资格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对于这一批复,我非常失望,之后的屡次申请也都被拒绝。此后不久,因家庭变故我决定辞职,并且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当年未休年休假的报酬。对此,公司仍然予以拒绝,认为旅游奖励已经抵扣了年休假。
请问,公司的旅游奖励能代替我的年休假吗?我还能拿回未休年休假的报酬吗?
北京 白女士
为您释疑
白女士您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该规定允许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生产需要和工作安排,避免因劳动者临时申请休带薪年休假影响企业的生产进度和工作效益所作出的规定。因此安排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即使劳动者主动要求年休假也是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
但是,用人单位的“统筹安排”指的仅仅是对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具体时间的安排,而并非对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形式的安排。在司法实践中,就年休假安排问题,用人单位安排集体外出旅游替代休假的,应当证明此方式属于双方约定的休假方式或符合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或双方就此形成专门的合意。否则应属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奖励或福利,不能与年休假相抵扣。
如您所述,公司安排包括您在内的职工集体出游,属于公司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是高于法定标准之外给予员工的额外福利,是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凝聚力的一种举措。但员工并未实现自由支配休息时间、自主选择休假方式,故不能与年休假相混淆,且公司未就团建旅游替代年休假的情况事先征得您的同意,因此公司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在仲裁中,您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公司支付您未休年休假的报酬。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
张悦
(来源:工人日报)
标签: 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