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人想出国旅游,于是报了一个国际旅行团,交了14800元
更新时间:2024-07-30 07:42:19
上海,一老人想出国旅游,于是报了一个国际旅行团,交了14800元,双方签订了旅行服务合同。然而,等到老人出发的那天,在机场验票登机时,机场工作人员却发现老人的护照还有3个月就到期了,按照规定,护照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是无法办理免签入境的。最终老人没有按照计划出境旅游,这让她感到十分气恼,于是她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对方退一赔一以及自己行程中的交通费用,遭到旅行社拒绝,于是老人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案情回顾】王阿姨虽然已经年过七十,但是身体还是很硬朗,步履平稳,神态安详,如果单单从外表看,一点不像七十多岁的样子。年轻时候没有吃过苦,晚年更是注重保养,这些都让她看起来比同龄人要显得年轻。不仅如此,王阿姨心态也是年轻,一般她这个年纪的,不是在家养草种花,就是楼下晒太阳,带娃。但是,这可不是王阿姨的日常生活,她喜欢天南地北潇洒,前几年,她把国内的江南塞北都转了,这几年开始走出国门。她想到外边去看看。这不,她就计划了她的新的旅行目的地——阿联酋。
国际旅行,可不像国内那么简单,买张车票,说走就走。出国旅游第一件事,就是要办理签证。别看王阿姨年纪大,这些她是知道的。为了省去不必要的麻烦,王阿姨直接找到一个国际旅行社,全权交给他们处理,交了14800元费用后,签订了旅行合同,定下了出发的日期。出发这天,王阿姨早早来到国际机场,然而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却被告知,她的护照有效期不足6个月,按照规定是不能办理免签。王阿姨再三提出自己不知情,希望对方能宽容一次,毕竟飞机马上就要起飞了,但是对方表示这是硬性规定。
最终,王阿姨没能登上阿联酋的航班,懊恼之余,她想到半个月前,自己和旅行社签订合同的时候,是把护照相关资料提供给旅行社,那么对方为何没有提前告知她。于是,王阿姨认为,旅行社对此应该负有责任,她找到旅行社要求赔偿自己损失,提出退一赔一,并承担自己交通费用损失。然而,旅行社却拒绝了她的要求。理由是,王阿姨应向旅行社提供符合规定的护照,且其报名的是旅游团的尾单项目,机票、酒店等费用已预先支出,不同意王阿姨的诉请。王阿姨一气之下,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普法讲堂】
1、王阿姨诉讼的法律依据。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王阿姨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购买了旅行社的旅行服务,那么只要涉及到旅行上的问题,旅行社都应该详细告知。现如今,因为护照有效期的问题导致她不能如约参加旅行,这应该是旅行社履职不到位导致,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
2、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服务机构,在包价游时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对游客的护照信息进行严格核查,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通知游客。依据《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况且,本案原告王阿姨年近古稀,旅行社理应承担更详尽的告知义务。
被告违约导致原告遭受损失,原告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提出退一赔一诉求,并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对该项诉请人民法院无法支持。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王阿姨团费14800元,并承担她往返机场的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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