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积分落户是什么-天津积分落户细则
更新时间:2023-10-07 10:26:49
一、天津积分落户是什么
一、天津积分落户
天津积分落户是天津市政府依据中央关于推进外来人口落户要求和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安排外地人的落户指标。每年两次,1-4一次,7-10 月一次,按照分数从高到低选取落户人数。
这项政策试行两年,2014-2015两年,共计到15年7月有15000多人积分落户天津,其中14年上半年分数在140 多分,下半年和15年上半年都是140分,也就是说只要高于分数线就能落户成功。
二、天津积分落户办理流程
1、办事地点:
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C区108、109窗口;滨海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于家堡融和路681号宝策大厦群房二层大厅30、31、32窗口。
2、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市公安局自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期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登记、审核工作,经审核无误后,于20个工作日内向积分入户人员发放《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3、政策依据: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4、办事流程:
(1).申请人首先进入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http://www.tjxzxk.gov.cn/jzz/index.jsp)下载并填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公安常住人口信息核实预审表》,表后附带填写说明务必按照填写说明填写,并与网上登记信息保持一致;
(2).申请人到市公安局积分服务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对申请人户籍身份、落户地点以及随迁子女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到市人力社保局积分服务窗口办理积分申报手续;
(4).市人力社保局积分服务窗口审核通过后,各有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打分;
(5).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公示后,市公安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登记、审核、发放工作。
5、申请条件:
(一)本人申请积分入户
1.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2.申请人在津持有天津市居住证;
3.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
(二)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申请随迁落户
1.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为未成年人;
2.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已在原籍登记居民户口;
3.积分入户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4、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与申请人户口登记在同一户内, 且亲属关系登记明确。
6、申请材料:
(一)积分入户申请材料
1.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公安常住人口信息核实预审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天津市居住证
4.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落单位集体户口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5天津市物证鉴定中心开具的《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二)子女随迁落户申请材料:
1.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2.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3.随迁子女父母的结婚证(随迁子女血缘关系父母离异的,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参考资料:http://www.tjxzxk.gov.cn/jzz/detail.jsp?typeid=2&colid=3&oid=4539
二、天津积分落户细则
天津积分落户细则
1、年龄一般在35周岁及35周岁以下加分20分,在3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加分10分。
2、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加分40分,大专学历加分30分,普通高中及中专学历加分20分。
3、具有智能技术水平及专业技术的人员,这种智能技术水平或专业技术都是天津市劳动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一般加分在5到50分,具体加分看是什么证书了。
4、社会保险少满一年加分12分,例如保险上了4年,加分就是84分。
5、在天津市有本人产权住房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产权住房。
(1)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并已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证明。
(2)取得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可加分40分。
6、受地区的限制,各个地区的分值不一样。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10分),申请落户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5分)。
7、职业工种如果不属于紧缺职业没有加分(看自己是否为紧缺职业请查询天津人力资源网站下载本年度紧缺职业明细),如果是紧缺加分在10—30分。
8、本人或企业在上一年度缴税额10万元及以上,本年度年检合格的在津注册企业,个人在该企业额在500万元及以上加30分,或3年之内纳税累计10万元以上可以加分20分。
9、已婚已育双方都在本市就业加分10分。
10、获得国家奖项和荣誉称号的加20到30分,加分具体情况要看是什么奖项或荣誉称号。
11、如果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6年以上加10分,10年以上加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