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员工旅游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

更新时间:2023-12-22 10:54:46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做不同的税务处理。


一、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计算后再确认)



二、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支付旅游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只能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



三、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一、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四、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因此,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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