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
更新时间:2023-08-02 07:10:00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6-024
900955 九龙山B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
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发布了《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15);于2016年1月23日发布了《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进展公告》(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17)。
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即下文所称"本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沪0106民初831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勤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义明,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马炜娜,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888号7楼C座。
法定代表人郭亚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俊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间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主要办公机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5楼,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6-025
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
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发来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清单》【案号:(2016)沪0106民初字第1159号)】、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九龙山")的《起诉状》等相关文件。
平湖九龙山请求静安法院判令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并判令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静安法院将于2016年2月16日开庭,就上述案件进行审理。目前,上述案件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勤夫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0573-85522850
被告: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888号7楼C座
法定代表人:郭亚军 职务:董事长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5楼
联系电话:021-60625366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被告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决议;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提出的事实:
2015年12月5日,被告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表决结果为:6人同意。会议最终通过在董事会成员中增加2名独立董事,相应的章程第107条由"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3名独立董事。"改为"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包括5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原告提出的理由:
原告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存在瑕疵,违反被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应当撤销,理由如下:
依照被告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且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被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八条:"董事会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
在被告公司已经有3名独立董事的情况下,增加独立董事任选,是否会加强公司治理,是否可以进一步发挥公司董事会的作用,同时还涉及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这些都是需要各位董事认真思考、讨论的事项。该事项本身并不具有紧急性,也不属于随时发出会议通知的事项范畴。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第六届董事会27次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
二、公司董事会的澄清说明
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2月5日以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的通知,于2015年12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紧急会议。会议的召集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准备应诉工作并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目前本案尚未有判决结果,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