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公司组织的福利旅游受伤(公司福利 旅游)

更新时间:2023-11-18 01:03:07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黄越

员工朱先生在参加公司组织团建过程中摔伤,申请工伤认定,人保局审查后认为朱先生摔伤与工作无关,未予认定为工伤。朱先生不服,将人保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朱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朱先生诉称,公司组织员工到古北水镇景区游览,参观过程中,自己不慎摔伤,导致右脚骨折。朱先生申请工伤认定,但被告认为自己受伤不在工作期间、不在工作岗位且与工作无关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朱先生认为,该项活动是公司多年来延续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升团队凝聚力,且所有外出费用由公司负担,且受伤当天是星期五,属于正常的工作日,公司正常记录考勤并计算工资,可以说明本次外出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续,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提起上述诉请。

被告人保局辩称,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朱先生参加单位组织的福利旅游活动过程中受伤,游玩时发生的伤害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且与工作无关,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朱先生按公司活动安排到古北水镇景区游览。该活动系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该活动本身并不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所以,上述活动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该公司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因此,朱先生参加上述活动属于因工外出。

同时,朱先生受伤地点位于古北水镇景区内,并非其违反公司安排自行参加的其他活动。朱先生在该景区内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因此,朱先生在参加上述活动时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也符合该条例确立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原则。

法院指出,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予纠正。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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