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影响旅游退款怎么办(疫情旅游团退款)
更新时间:2023-06-22 08:40:42
在去年二月,沈阳的李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李女士和她爱人都一直特别想去日本转转,趁着寒假放假有时间,俩人想着赶紧报个团。在2020年2月7日,李女士和爱人找到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报名参加了去日本的旅游行程,并且还提前缴纳了所有的旅行费用,一共是11560元。
交完费之后,俩人就按照旅行社的要求正常交材料,办理签证和其他手续,欢欢喜喜地等待出游。直到2020年2月24日,旅社行突然通知俩人,告知其行程因为疫情原因可能会取消。李女士和爱人当时虽然很失落,但是也表示理解。经过后续的协商,旅行社表示可以扣除300元/人的签证费之后将余款退还,这个退费方案也得到了李女士和爱人的认可。但谁知,这一等就没了消息,俩人1个多月还没收到退费。李女士对此表示非常不满,要求旅行社进行全额退款。
针对这样的情况,消费者到底应该怎样维权?其实早在2020年1月24日,国家文旅部就下发了《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1月26日,国家文旅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又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疫情旅游投诉的若干意见》。《意见》中已经明确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副总队长郭艳凤
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副总队长郭艳凤表示,在上述案例中,新冠病毒属于不可抗力。因此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遇到因新冠病毒原因无法出游并解除旅游合同的,应按照《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与旅行社协商解决。但对旅行社提出扣除已发生的费用,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近两年来,各地疫情反复爆发,使旅游者出游遇阻。旅游投诉不断出现,反映到我们总队。部分旅游者对损失部分不理解,总队耐心地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给旅游者解释。”在此,郭艳凤副总队长也向各位出行者介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让更多的旅游者能够理性维权。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看完了郭艳凤副总队长的官方科普之后是不是觉得清晰了很多呢?不过,小编在这里也要提醒大家,当下仍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旅行。在出行时,我们也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做好自身防护,依据各地防控要求如实申报健康及行程状况,避免因此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北斗融媒 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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